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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星荣与龙仕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星荣,龙仕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1000号原告:龚星荣,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益,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芳,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龙仕福,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幸山,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星荣与被告龙仕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星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星荣承担。审判员  何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