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萍与朱兵、白引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朱兵,白引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309号原告:王萍,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南,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兵,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引唯,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萍与被告朱兵、白引唯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萍诉称,2015年12月1日与二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位于西安市北二环大明宫家居城二楼三通道2-E-26号商铺,因市场不景气2016年3月15日,其与二被告以17.6万元将商铺转让。此后其要求分割转让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转让费56778元、工资16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引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浏阳河湾123号***室,被告朱兵的住址为江苏省滨海县坎东街道阜栋中路*号,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移送我院审理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我院应当受理。另,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兵已在我院辖区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合伙经营地亦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白引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