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张建华、黄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张建华,黄雨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740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207-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25650B。负责人:赖定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是广东金本色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琳,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建华。被告:黄雨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张建华、黄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子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