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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韦卫东、黄兆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卫东,黄兆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卫东,男,*****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兆主,男,*****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韦卫东与黄兆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兆主自动履行30000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兆主*****的房产,此外查不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