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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智振华、史晓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智振华,史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智振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晓东,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再审申请人智振华因与被申请人史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智振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智振华现有其与史晓东女朋友郝瑞雪通话录音及录音笔录,证明史晓东欠款的事实。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智振华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系其与史晓东女朋友郝瑞雪的通话录音,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智振华与史晓东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即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智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智振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习 静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