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肖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肖祖红,屈才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191号原告: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苑3-2-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628XL。法定代表人:王亚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菲,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1号香格里拉马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7591567H。法定代表人:王正安。被告:肖祖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屈才香,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肖祖红、屈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渤海捷鑫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