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与卢庆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卢庆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735号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方域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3440269D。法定代表人:宋合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庆梅,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庆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