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伍与陈邦义、安徽春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伍,陈邦义,安徽春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644号原告:陈伍,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邦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安徽春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锁影,经理。原告陈伍与被告陈邦义、安徽春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伍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伍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