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1147号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山前村东渡北路**号景莲家园。法定代表人:张礼君,总经理。被告:李珍,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君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惠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