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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英创与陈锐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英创,陈锐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3936号原告:潘英创,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柳森晓,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锐华,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铝合金门窗材料费、人工费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柳森晓、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3年7月,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村××号的住宅安装铝合金门窗,2014年8月完工。2016年11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款项56000元。被告确认《欠条》的真实性,但主张还有收尾工程尚未完工,且双方口头约定分期付款,在出具《欠条》后,被告曾支付了13000元,尚欠43000元未支付。原告确认被告支付的款项,但对被告尚未完工及分期付款的辩解不予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切实履行,原告完成任务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被告尚欠原告款项4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完工及约定分期付款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4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承担139元,被告承担4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