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蔡连泉与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泉,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301号原告:蔡连泉,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南经济开发区长兴三路。法定代表人:盛全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迪,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楚才,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北环路南。主要负责人:丁足清,该项目部负责人。原告蔡连泉与被告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被告湖北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开心公寓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蔡连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连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蔡连泉负担,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