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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善举与扬中利民门诊部、扬中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善举,扬中利民门诊部,扬中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善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扬中利民门诊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再审申请人周善举因与扬中利民门诊部、扬中市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善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李书文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嘉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