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丽景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丽景,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丽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7年6月13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丽景及其辩护人宋春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在刘凯(另案处理)处查获被告人蒋丽景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3.39克。2016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蒋丽景在自己居住的河东慈音寺小区13栋2-1-2房屋楼下,卖给肖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肖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20元给蒋丽景。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丽景对指控贩卖毒品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辩护人宋春容认为在他人处查获的毒品不能认定为蒋丽景的,被告人贩卖数量和次数少,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左右,谢某等人在被告人蒋丽景等人租住的遂宁市船山区紫东街一居民小区5楼房间内搜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95颗交给蒋丽景。2016年10月13日晚,肖某联系被告人蒋丽景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蒋丽景在自己居住的河东慈音寺小区13栋2-1-2房屋通过窗户扔给肖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肖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20元给蒋丽景。2016年10月15日晚,蒋丽景又将谢某交给自己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转交给刘凯(已判刑)保管,2016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在刘凯处查获蒋丽景交由其保管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3.3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蒋丽景因本案被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扣押笔录、照片及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8日民警在刘凯身上搜查出黑色小铁盒内蓝色塑料袋装有一百多颗红色毒品麻古,净重13.39克,刘凯对此作了现场指认是蒋丽景在2016年10月15日晚在她家中给自己的。3、指认照片,证实蒋丽景指认从刘凯处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在2016年10月15日在家交给刘凯的,麻古大概一百多颗。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蒋丽景辨认出谢某是萱萱、辨认出刘凯;谢某辨认出蒋丽景、刘凯;刘凯辨认出谢某、蒋丽景;肖某辨认出卖毒品给自己的谢某、蒋丽景(嫂子)。5、取样笔录、称量报告、毒品检验意见书,证实从刘凯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13.39克,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肖某手机(178xxxxxxxx)中在嫂子(蒋丽景)处购买毒品的微信红包记录及与姓谢的聊天记录。7、取样笔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0日肖某因10月19日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8、情况说明,证实谢某于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挡获,10月10日涉嫌贩卖毒品的唐某被挡获后翟某、蒋丽景、谢某等人为逃避打击删除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情况。9、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7日蒋丽景到遂宁市经开区公安局拿手机,经侦查发现其有贩卖毒品嫌疑,遂被传唤至经开区公安局北固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10、户籍信息,证实蒋丽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身份信息。11、关于翟某的情况说明,证实翟某被取保候审,现期变更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其本人。12、刘凯的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0月15日蒋丽景将装有麻古的盒子交给刘凯保管,2016年10月18日,警察从刘凯身上搜出麻古13.39克,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证人证言1、谢某证言,我帮朋友在唐老大那儿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有时候唐老大也叫我帮他递毒品给买毒品的人(冰毒和麻古),我到满叔(翟某,蒋丽景之夫)住的保险公司的房子里面去过几次并见到满叔的老婆,没几天唐老大又将满叔的住处改租到了五楼,当时唐老大没在遂宁,就预留了些毒品给满叔,让满叔在遂宁卖。我就把我拿出的毒品卖的钱都交给了阿姨(满叔的老婆)。2016年10月11日晚上阿姨从公安局出来给我打电话去了广娃子家,阿姨就给我们说东小区5楼还有一坨麻古,在进门第一个房间衣柜里的被套里,广娃子就想去拿,我和阿姨就劝广娃子莫当天晚上去,等过一段时间再去。第二天中午(2016年10月12日),我问阿姨广娃子把麻古拿来没,阿姨说拿了,然后阿姨就叫我去广娃子那里把麻古拿回来,我到了后发现麻古已经拆封了,广娃子留了十颗,把剩余的拿给了阿姨,一共有195颗左右。当天晚上兵娃子、三姐都分别给我打电话要十颗麻古,我就给阿姨说了有人要买,她就喊我过去拿,我就去拿了二十颗麻古送了十颗给三姐收了450元,兵娃子买了10颗给了500元。2016年10月16日,我和阿姨在一起吃东西,三姐又打电话给我买毒品,之后“烧烤”也给我说买毒品两颗,阿姨说毒品在刘凯那里放起,并给了刘凯的电话叫我去刘凯那里去拿。下午6点多,我电话联系刘凯,刘凯以为我要全部拿走,我说不,就只拿了12颗,在南坝路口站台处等刘凯送过来,我拿到后就将三姐要的麻古送到育才路站台,收了500元。“烧烤”的两颗没来拿,10月17日我在酒店被警察抓了,我妹妹就将这两颗麻古扔厕所里了。我之后把卖麻古的钱也交给了阿姨。因为唐老大和他女朋友只住的另外一个房间,我拿毒品的房是满叔在住,近期送毒品是满叔在负责,所以这些冰毒和麻古是满叔的。因为满叔被警察抓了所以我卖了冰毒和麻古的钱都交给了阿姨。阿姨知道满叔在贩卖毒品。我卖的和肖某收的那些毒品中有200套餐和三个100的包子阿姨知道,我在卖之前给她说过要去卖这些毒品。紫东街5楼那个房子是蒋丽景租的,并且第一个房间平时是翟某在住,我从5楼上翟某住的房间内收出的毒品是翟某的,所以把钱交给了蒋丽景,她心里明白是卖毒品的钱。2、刘凯证言,2016年10月15日下午6点多,蒋丽景给我打电话帮她弄电脑,我去她家后给了我一个铁盒子,说放在我这里,等两天来拿。2016年10月16日下午5点多,蒋丽景给我打电话说她侄女来拿东西(铁盒子里的麻古)后来他侄女萱萱就给我联系了,在南坝路口我就当着萱萱面打开盒子,她叫我把蓝色包装袋打开,十颗麻古放自封袋里,另外两颗用卫生纸包好给她。后来她就拿着麻古骑电瓶车走了,剩余的一直放在我这等蒋丽景来拿,直到18号警察在身上查获。我是16号萱萱找我拆开包装才知道是麻古的,之前不知道,我晓得是麻古后问蒋丽景,她说有150多颗。我能够辨认出蒋丽景。3、肖某(外号烧烤)证言,我的电话是178xx****xx,我在唐老大、满哥、嫂子等人处购买过毒品,2015年11月份我通过小猪介绍到唐老大那里买毒品,他家在紫东街一小区的三楼和另个楼的五楼、六楼租了房子,我去买过,有时候他叫满哥、萱萱送毒品。我经常在唐老大处买毒品然后认识了满哥、萱萱等人,也认识了满哥的妻子,叫嫂子。2016年10月11日萱萱打电话说唐老大被抓了,叫我不要去买毒品了,还叫我跟她一起去唐老大的5楼去拿毒品。我和萱萱就找开锁王把5楼门打开,我看见萱萱只收拾了靠门的卧室,另一个门打不开,萱萱拿了一个盒子后我们离开,我知道里面是冰毒麻古。12日中午我给萱萱打电话买毒品,她说嫂子那里有麻古,晚上8点,我给嫂子微信聊天说买2颗麻古,她就叫我去她家拿,我到了后她从窗口递给我一个烟盒,里面有两颗麻古,10点多我通过微信转账200给她。我的微信号是XH7xxxxxxx,嫂子的微信号j18xxxxxxxx。萱萱知道我在嫂子那里买了毒品。肖某第二次证言,2016年10月唐老大他们被抓了,第二天满哥的老婆和萱萱到我这吃烧烤,我就留了蒋丽景电话,当天还是第二天我就通过微信跟蒋丽景联系买麻古,她说去她家里拿,我到了她家窗口,蒋丽景就用卫生纸包好放在烟盒里扔给我,晚上大概10点我就通过微信转了120元给她。满哥的名字姓翟。我在唐老大和满哥那里也买过毒品。满哥被抓后萱萱喊我一起去满哥住的地方收了东西,当时收出来一些毒品,还有个盒子里装的什么东西我不晓得。我能辨认出来满哥、蒋丽景和萱萱。4、唐某证言,我认识蒋丽景,她是翟某的妻子,蒋丽景没从我这里买过毒品,萱萱说蒋丽景涉嫌贩卖毒品被关在看守所。她丈夫翟某在我这里买过三四次。蒋丽景贩卖的毒品可能是翟某的,我没让蒋丽景卖过毒品。5、王广证言,我在翟某那里买过五次毒品,有两次给了钱,其余几次没给钱,我买的100元的是冰毒,200元的是麻古,翟某是我干妹夫的老辈子,我喊满老汉,蒋丽景是他老婆。萱萱给我讲了翟某和蒋丽景被抓的事,第二天萱萱说她和肖某两个人找开锁的将翟某住处的门打开,把里面的毒品全部拿走了,后来蒋丽景问萱萱被套里的有坨麻古拿出来没有,萱萱说没有拿,其实萱萱给我说已经将被套里的麻古拿出来放在她电动车坐垫下面的,叫我不要给其他人说。后来萱萱将被套里拿出来的麻古交给我,喊我莫给蒋丽景说。第二天早上萱萱跑过来说蒋丽景喊她来拿麻古,我打电话问蒋丽景,蒋说给她嘛,我还在电话上给蒋丽景说我在萱萱那拿点麻古,蒋丽景说给萱萱打电话就是了,我就拿了十颗麻古和一包冰毒,十颗麻古没给钱,我给蒋丽景说了有钱再给。6、杨某1证言,我认识蒋丽景,与她没有矛盾。2016年10月我和唐某、蒋丽景、翟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后,蒋丽景释放,我将我的背包交给蒋丽景从公安机关带走,包里有我的身份证、项链、手表、钻戒等,没有毒品,这个包当时是公安机关搜查过的,如果有毒品不可能让蒋丽景带走。(三)被告人供述蒋丽景(电话183XX****X)在2016年10月17日自述,我和萱萱、广娃子三个在一起的时候,萱萱就说她早就把五楼上收拾了,她和肖某去的,冰毒放在她那里,我随口问了句收到麻古没有,萱萱说没有,后来我和萱萱就去肖某那里吃烧烤去了,广娃子就一个人独自去拿过来了,第二天萱萱说东西放在广娃子身上不放心,她要去拿回来,她就直接去广娃子家把麻古拿到我家,当时广娃子已经拿了十颗出来,萱萱就把剩下的拿到我家,我们数了有190几颗。13号晚上,肖某问我有不有毒品,我说没得。17号我去公安局拿电话就做了笔录。10月11号我见了我老公翟某走的时候,他叫我把微信支付宝登起,把他和唐某的转账记录删了,我就给他删了。10月16日下午5点35左右,萱萱接个电话有个女的要买十颗麻古,我就喊她去刘凯那里拿,我当时就给刘凯打了电话,说萱萱要拿盒子。10月17日供述,2016年10月10日下午16时许,我和杨晓娟一起回唐某家,我们刚进门就被警察控制了,当时家里有唐某、翟某、杨某2和一个陌生女子,当时警察在对唐某的家进行搜查,当时搜查出了很多冰毒和麻古,之后唐龙和另外一个戴帽子的男子也进来了,后来我们八个人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2016年9月9日我老公翟某去交警队自首,对方要求赔钱,于是我们就找唐某借钱,唐某当时接了个电话后就叫我老公翟某帮他送毒品,并把买毒品的人的电话给翟某,几天后有些买毒品的人就联系我老公翟某,之后翟某还帮唐某送过几次毒品,我才知道我老公在帮唐某送毒品。后来就直接让买毒品的人联系我老公翟某,每次唐某都给翟某10点(10克)冰毒和10颗麻古给翟某,翟某卖完了就再找唐某拿,卖毒品的钱,开始的时候是我老公卖一笔就马上给唐某,之后唐某就让我老公卖完一批一次性给现金给他,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给唐某。唐某还给翟某、杨某2、杨某2的女朋友等人租了房子在德胜路保险公司四楼,2016年9月10日一天下午,我到唐某家中看到杨晓娟在分装毒品,还有两次看到她在视频头帮唐某分装毒品。唐某的毒品是他自己联系买,我在唐某家中耍的时候看到过他的上家。唐某家在紫东街一小区3楼,还在对面小区五楼喊我帮他租了个,这个房子其中一个房间是唐某住,另一间是我老公翟某、杨某2、唐龙等帮忙送毒品的人住的,还有个是在他家小区对面6楼。我们被抓了后杨某2的女朋友把5楼的毒品收了。2016年10月12日中午,杨某2的女朋友到我家给我一个铁盒子,里面有个蓝色袋子,袋子里面有许多麻古,她说有一百多颗,这些是她和肖某一起在5楼他们住的房间里收的,我叫她拿走,她说放她家她父母要翻,所以就把这些麻古放在我家里。2016年10月15日晚上,我在家,杨某2女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警察在搞搜查,让我把毒品转移了,当时刘凯再帮我弄电脑,我就让刘凯帮我捡着,刘凯问是什么,我叫他别管,刘凯就带走了。第二天下午5点,杨某2女朋友接到电话说有人要买麻古,我就说在刘凯那里,让她去刘凯那里拿,并把刘凯电话给了她,我也打电话给刘凯说萱萱(杨某2女朋友)要来拿盒子。21时许,我打电话问刘凯萱萱东西拿走没,他说只拿了十多颗,其余的还在他那里。唐某,又叫唐老大,电话170XX****X、182XXXXXXX;杨晓娟,绰号娟娟,唐某的女朋友,电话138XX****X,微信名心如止水,支付宝号138XXXXXXX;翟某,绰号满娃子,我老公,电话185XX****X、170XXXXXXX、135XXXXXXX,微信名不一样的烟火;杨某2的女朋友,绰号萱萱,电话158XX****X、152XXXXXXX、151XXXXXXX,微信号YR2XXX;刘凯电话133XX****X。2016年10月18日供述,2016年10月11日我扶老公的时候他悄悄给我说把5楼房间内萱萱拿过来的床单里面的一包麻古收了,并把他微信、支付宝记录删了。下午我就给萱萱打了个电话,她当时知道我出来了。晚上我们和广娃子在一起,萱萱说她和肖某(烧烤)早上就去唐某5楼的房子内把东西收拾了,我就随口问收到麻古没,萱萱说没有,当时广娃子听见了就要去拿,晚上,广娃子就拿了一包装好的东西,里面用蓝色熟料袋装的,是麻古。10月13号上午,萱萱给了我1600元现金,其中1000元是12号晚上她拿20颗麻古的钱,剩余的600元是以前其他人买毒品没给的钱。13号晚上,肖某给我微信视频说要买两颗麻古,在我家窗户上用利群烟盒装好,扔了两颗麻古给他,10点多肖某就微信转账120元给我买毒品的钱。10月14号我到萱萱家吃饭,她给我400元,说是以前卖毒品的钱。10月16号下午,萱萱给我电话,我们在东南角见面后,她给了我200元,也是以前欠的毒品钱。肖某转账的微信号是xh7781**460,我的微信号183**3070。这包麻古不知道是唐某还是翟某的,我只记得16年10月8号晚上,唐某叫我拿一万给他,没告诉我做什么,后来我老公用我的卡取了一些钱凑够一万,他也叫我别管,然户他把钱给唐某送去,回来的时候我看到翟某拿了这包麻古回来。肖某在河东开了一家传奇烧烤。萱萱、广娃子、肖某都是通过我老公认识的,刘凯是我以前的同事,关系较好。其余供述与10月17日基本一致。10月19日供述,16年10月12日晚上萱萱给我电话说有人买麻古,她就过来拿,我就把装麻古的盒子给她,她分别装了10颗。第二天上午就给了1600元现金,卖毒品的钱。其余供述与之前基本一致。11月9日供述,2016年10月12日晚上9点多,萱萱打电话说有人要买20颗麻古,随后就到我家,我把装麻古的铁盒子给她自己数,分别装了10颗,第二天就给了1600元卖毒品的钱,从拘留所看了我老公回来的路上,广娃子喊我拿10颗麻古给他,到家后我就从铁盒子里拿了12颗麻古给他,两颗是萱萱拿的。广娃子这10颗还没给钱,后来萱萱问广娃子要钱,广娃子就通过微信转了400元给我,给我打电话说是第一次拿10颗麻古的钱。16号下午的时候,我和萱萱在步行街吃东西,她接了个电话,说有人买十颗麻古,我就给她说在刘凯那里,她就去刘凯那里拿的,晚上我问刘凯,他说萱萱只拿了12颗麻古走。翟某给我说5楼床单里面有麻古,叫我收了,听我老公说麻古是唐某的,是广娃子从5楼房间里拿出来的。广娃子10月11号晚上听我说5楼有麻古,他就非要去拿,拿出来后第二天萱萱就从广娃子那里拿给我了,放在我这,黑色铁盒装的,总共190多颗。放在我家里这段时间,有广娃子、萱萱、肖某过来找我买了麻古的,12号当天下午就有人找萱萱买麻古,我就拿了20颗给她去卖,这20颗萱萱给了我钱的,就是在13号我小区门口给了我1600元,包括以前欠的卖毒品钱。10月13号晚上还卖了120元麻古给肖某,通过微信转账。10月16日,我和萱萱在步行街吃东西,有人找萱萱买10颗麻古,我就让他找刘凯那里去拿,不知道这十颗卖给了谁,萱萱还没给我这十颗的钱,我在17号就被挡获了。我是在10月15日家中给刘凯的麻古,让他保管一会。其余供述与之前一致。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17日供述与之前供述基本一致。17年9月21日供述,我卖的毒品是肖某和谢某从滨江路东小区进门左边那栋房子的五楼找出来的。房子是我名义租的,唐某给的租金,平时房子有唐某、翟某、唐龙、杨某2、谢某在用,唐某给他们每人都配了钥匙,但是唐某主卧室的钥匙只有唐某和他女朋友才有。我贩卖的毒品不清楚是谁的,是翟某悄悄告诉我唐某叫他拿回去的毒品他放在卧室的被套里,翟某叫我回去把毒品收了,我回去没有收,第二天谢某给我说她和肖某在翟某被抓当天就在房间把毒品收了,收出来的毒品是谢某拿到我家里来的,她说广娃子要吃毒,放在广娃子家不放心,我就把毒品存放在家里了。我贩卖给肖某的毒品是在唐某、翟某被抓那天我从公安机关回来后在杨某1包包头发现的十颗麻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丽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查获的毒品不是蒋丽景的、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称量报告、指认笔录及照片、刘凯的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查获的毒品系他人交给蒋丽景后再转交给刘凯保管,但该毒品是从包括蒋丽景在内的多人共同租住的房内搜出,上述证据不能排除该毒品可能最终归属其余人员的合理怀疑,认定查获的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证据未能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故证实查获的毒品属于蒋丽景所有并由此计入其贩卖数量的证据不足,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其余辩解辩护意见结合全案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丽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丽景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蒋丽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