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李欣、辽宁省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李新,辽宁省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49号原告:王海波,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新,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辽CH35**、辽CH5**挂重型货车司机,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辽宁省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王海波与李欣、辽宁省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海波负担。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哲睿—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