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乘车人张猛行驶至遵化市团瓢庄乡洪水川村北路段,与行人丁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丁某受伤。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丁某无责任。经遵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丁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丁某及家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经传唤到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张某、曹某等人的证言,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遵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肇事车辆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渊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