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诉荣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荣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458号南区1、3、4、5层。法定代表人:汪亚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秀,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秀,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深加州酒店)因与上诉人荣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源深加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秀律师、被上诉人荣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顺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源深加州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源深加州酒店与被上诉人荣秀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008年3月1日,案外人黄某与源深加州酒店签订协议,租用宾馆一层经营咖啡厅。双方约定咖啡厅员工由承租方聘用,员工工资、社保金等概由黄某支付。考虑到咖啡厅员工领取工资、缴纳社保金需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办理,源深加州酒店同意代黄某向咖啡厅员工按月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金。被上诉人荣秀系由黄某聘用在咖啡厅工作。此后,涉案咖啡厅改为小鲜牛火锅,相继由案外人何某、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承租,被上诉人荣秀均系承租方聘用的员工,与源深加州酒店从未建立劳动关系。荣秀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在酒店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源深加州酒店发放,社会保险金由源深加州酒店缴纳,并接受其管理。至于源深加州酒店所主张的咖啡厅、小鲜牛火锅由案外人承包经营的情况,被上诉人不知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源深加州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源深加州酒店不支付荣秀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700元(以下币种相同);2、源深加州酒店不支付荣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荣秀自2012年2月1日起先后在源深加州酒店处一层场地内开设的咖啡厅、火锅店担任洗碗工,源深加州酒店、荣秀签订过劳动合同,荣秀每月工资2,700元。源深加州酒店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荣秀支付过工资,荣秀的社会保险由源深加州酒店缴纳。因源深加州酒店拖欠荣秀自2016年5月起的工资等,故荣秀于2016年9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源深加州酒店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了源深加州酒店支付荣秀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3,500元等项内容的仲裁裁决。源深加州酒店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荣秀2016年10月起的工资,源深加州酒店拖欠至今。2016年12月9日荣秀以快递的方式向源深加州酒店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源深加州酒店拖欠工资为由向源深加州酒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1日荣秀作为申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源深加州酒店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的工资6,269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确认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了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7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源深加州酒店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源深加州酒店每月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荣秀至源深加州酒店一层场地内开设的咖啡厅、火锅店上班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源深加州酒店向荣秀发放过工资,并为荣秀缴纳了社会保险,源深加州酒店、荣秀间存在劳动关系。源深加州酒店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其一层场地出租给黄某、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等经营后,代黄某、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为了代缴社保而与荣秀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源深加州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荣秀作出相应告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源深加州酒店、荣秀之间存有约定,源深加州酒店提供的其与黄某、上海XX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租赁协议书》中也未予明确约定,故对源深加州酒店提出其与荣秀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源深加州酒店要求不确认与荣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诉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源深加州酒店自2016年10月起拖欠荣秀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源深加州酒店对荣秀2016年10月起是否提供劳动持有异议,但源深加州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源深加州酒店应向荣秀支付相应的工资。荣秀对仲裁裁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源深加州酒店应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向荣秀支付2016年10月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源深加州酒店处每月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荣秀2016年10月的工资,源深加州酒店理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向荣秀发放,但源深加州酒店拖欠至今。2016年12月9日荣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源深加州酒店存在拖欠荣秀2016年10月工资的情形。故荣秀以源深加州酒店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源深加州酒店要求不支付荣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源深加州酒店与荣秀于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源深加州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荣秀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700元;三、源深加州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荣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的,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荣秀在源深加州酒店工作,接受酒店管理,源深加州酒店按月发放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源深加州酒店主张荣秀系由案外人雇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其作相应告知,故上诉人以该理由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源深加州酒店拖欠员工工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源深加州酒店向荣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源深加州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源深加州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