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吴奕杰、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吴奕杰,黄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453号原告:陈美珍,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吴奕杰,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黄桂兰,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陈美珍与被告吴奕杰、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美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珍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作为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人民陪审员 肖至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思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