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26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杜宇,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石广阔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杜宇醉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A××××ד雷某萨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花土路与骑士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杜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杜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杜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