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6047号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7416XF,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89号。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强,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泽。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万元。申请人以鲁K×××××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至19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1470元,暂由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