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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君花与梁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花,梁春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791号原告:陈君花,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梁春芽,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君花与被告梁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梁春芽因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6月10日写了两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梁春芽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春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君花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梁春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