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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1、邓某2、关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邓某1,邓某2,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邓某1,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邓某2,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关某,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邓某1、邓某2、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王某彩礼款19600元及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某2存款199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