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曾刘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远明,刘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650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小区1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809768。法定代表人:程洪,总经理。被告:刘远明,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曾,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明、被告刘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