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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文辉、林水仙、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文辉,林水仙,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文辉,男,1981年12月3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水仙,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文辉、林水仙、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8民初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一   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