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文辉、林水仙、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文辉,林水仙,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文辉,男,1981年12月3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水仙,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文辉、林水仙、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8民初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一 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