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99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强,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河南省新乡县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徐强于1980年12月份毕业于商丘地区商业学校,于1981年3月份被分配到河南省物价局轻工业产品价格处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1年12月份任河南省物价局轻工产品价格处副处长(副处级);1997年10月份任河南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与经营性收费管理处调研员(正处级);2000年8月份任河南省计划发展委员会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调研员;2002年5月份任河南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处调研员;2004年8月份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调研员;2010年4月份至今任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电力处(综合处)调研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12月31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6年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就医。辩护人孙书阁,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强受贿罪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检刑诉[2016]5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13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强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豫13刑终41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强及其辩护人孙书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08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长垣县电业局局长齐登民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对该局上报的农网改造项目及电气化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八次送给徐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万元;2012年7月份,齐登民得知徐强儿子徐冰然结婚的消息后,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北京市朝阳区某快捷酒店,先后两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10万元。2010年8月份,齐登民考虑到被告人徐强在平常工作中对其支持很大,今后还需要徐强的大力支持,出资41.6万元为徐强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豫A×××××;行驶证登记人付国胜)。2015年9月份,徐强感觉到国家反腐形势紧张,加上有人在网上反映其经济问题,遂将该轿车退还给齐登民。2.2012年7月份,河南省延津县电业局局长崔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对延津县电业局上报的农网改造项目给予的关照。从齐登民处得知徐强儿子徐冰然结婚的消息后,在长垣县华泰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0万元。3.2008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宁陵县供电局局长练书礼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宁陵县电业局上报的农网升级改造项目的关照及宁陵县供电局被评为“全省农网改造示范县”荣誉称号,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十四次送给徐强现金9万元、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价值2万元的中石化汽车加油卡四张。合计钱物11.5万元。4.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郑州泰龙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冠军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帮助其向河南省电力系统推销服加工等业务,在徐强的住处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7万元。5.2009年至2011年期间,河南省永城市供电公司经理王亮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按时批复该公司上报的农网改造计划,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五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5.5万元。6.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原河南省孟津县、偃师市电业局供电公司经理朱吉祥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涉及孟津县、偃师市上报的农网改造工程和新农村电气化县验收项目等方面的关照,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先后六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1.5万元。7.2014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省禹州梁北村支部书记王建奇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协调省电力公司办理禹州梁北村自然村合并农网改造项目,在河南省发改委徐强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徐强购物卡共计1万元。8.2006年及2015年春节前夕,河南省淇县中光太阳能发电公司董事长赵红军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其公司业务的帮助及协调省电力公司加快办理其公司并网项目,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的办公室,先后六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2.5万元及价值25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9.2012年底,河南省淅川县电业局局长杨洪举为被告人徐强协调该局上划国家电网事宜,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送给徐强现金1万元。10.2013年及2014年春节前夕,河南省内乡县供电公司经理全晓阳为让被告人徐强帮助协调该局增建变电站项目,在郑州市农业路某宾馆及河南省发改委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2万元。11.2011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林州市电力公司总经理甘慧勇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该公司农网改造项目给予的关照,在郑州市金水东路、郑州市工人路等饭店,先后三次送给徐强价值共计1.5万元的购物卡七张。12.2007年至2009年期间,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常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帮助承建河南省农科院农业实验基地配电安装工程项目及催要该项目工程款、协调验收供电等事,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21万元。13.2012年10月份,河南省南阳市供电公司农电部主任方明,为让被告人徐强在南阳供电公司2011年度农网工程整体验收工作给予关照,在南阳市金凯悦酒店房间,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4.2010年及2011年春节前夕,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局长侯保永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忙申报增建邓州市构林变电站及邓州市高集二期增容农网改造工程,在郑州市农业路某饭店及河南省发改委某足疗店,先后两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2万元。15.2008年10月份,河南省西峡县电业局局长吴立中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西峡县新农村电气化县顺利验收,在西峡县灌河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6.2009年10月份,河南省新野县电业局局长马勇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新野县新农村电气化县顺利验收,在新野县东方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7.2010年底及2011年春节前夕,河南省桐柏县电业局局长姜某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该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顺利验收,在桐柏县梅园宾馆及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1万元。18、2017年8月2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宛城检公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经查,2012年底,郑州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为其公司在电气销售、安装等业务中给予的协调和帮助,在被告人装修郑州市西经开发区忆江南小区房屋时,为徐强垫付装修款15.4万元。2015年10月,被告人徐强得知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徐某公司的经济问题时,将15.4万元退还给徐某的丈夫王某1。综上被告人徐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现金、购物卡、加油卡合计103.9万元、价值25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及一辆价值41.6万元的奥迪轿车,以上犯罪事实中1-17起系被告人徐强到案后主动交代。2016年3月14日,检察院从徐强的亲属周某1处扣押的赃款88.5万元上缴财政部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齐登民、孙子文、崔某、徐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3、农网改造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到条等;4、身份证明、任职手续、财务报销凭证、河南省发改委批复文件、扣押物品清单等。起诉认为,被告人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指控受贿车辆系齐登民主动给的,用于办公。赃款是主动退缴的,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借用齐登民车辆用于工作,案发前已经归还,该车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徐某的装修款不是行贿款,徐某是垫付装修款,徐强无非法占有目的,该款已经还给徐某丈夫王某1,不应认定为受贿。鉴于被告人自首,主动退缴涉案赃款,没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省发改委证明一份,工商银行汇票两张,证实: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处分,涉案赃款系被告人亲属在3月1日前主动退缴。经审理查明:1.2008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长垣县电业局局长齐登民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对该局上报的农网改造项目及电气化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八次送给徐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万元;2012年7月份,齐登民得知徐强儿子徐冰然结婚的消息后,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北京市朝阳区某快捷酒店,先后两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10万元。2010年8月份,齐登民考虑到被告人徐强在平常工作中对其支持很大,今后还需要徐强的大力支持,出资41.6万元为徐强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豫A×××××;行驶证登记人付国胜)。2015年9月份,徐强感觉到国家反腐形势紧张,加上有人在网上反映其经济问题,遂将该轿车退还给齐登民。2.2012年7月份,河南省延津县电业局局长崔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对延津县电业局上报的农网改造项目给予的关照。从齐登民处得知徐强儿子徐冰然结婚的消息后,在长垣县华泰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0万元。3.2008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宁陵县供电局局长练书礼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宁陵县电业局上报的农网升级改造项目的关照及宁陵县供电局被评为“全省农网改造示范县”荣誉称号,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十四次送给徐强现金9万元、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价值2万元的中石化汽车加油卡四张。合计钱物11.5万元。4.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郑州泰龙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冠军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帮助其向河南省电力系统推销服加工等业务,在徐强的住处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7万元。5.2009年至2011年期间,河南省永城市供电公司经理王亮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利用职务便利按时批复该公司上报的农网改造计划,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办公室内,先后五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5.5万元。6.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原河南省孟津县、偃师市电业局供电公司经理朱吉祥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涉及孟津县、偃师市上报的农网改造工程和新农村电气化县验收项目等方面的关照,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先后六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1.5万元。7.2014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省禹州梁北村支部书记王建奇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协调省电力公司办理禹州梁北村自然村合并农网改造项目,在河南省发改委徐强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徐强购物卡共计1万元。8.2006年及2015年春节前夕,河南省淇县中光太阳能发电公司董事长赵红军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其公司业务的帮助及协调省电力公司加快办理其公司并网项目,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及徐强的办公室,先后六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2.5万元及价值25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案发后,平板电脑已扣押。9.2012年底,河南省淅川县电业局局长杨洪举为被告人徐强协调该局上划国家电网事宜,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送给徐强现金1万元。10.2013年及2014年春节前夕,河南省内乡县供电公司经理全晓阳为让被告人徐强帮助协调该局增建变电站项目,在郑州市农业路某宾馆及河南省发改委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2万元。11.2011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省林州市电力公司总经理甘慧勇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对该公司农网改造项目给予的关照,在郑州市金水东路、郑州市工人路等饭店,先后三次送给徐强价值共计1.5万元的购物卡七张。12.2007年至2009年期间,河南茂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常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帮助承建河南省农科院农业实验基地配电安装工程项目及催要该项目工程款、协调验收供电等事,在河南省发改委办公楼门口、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21万元。13.2012年10月份,河南省南阳市供电公司农电部主任方明,为让被告人徐强在南阳供电公司2011年度农网工程整体验收工作给予关照,在南阳市金凯悦酒店房间,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4.2010年及2011年春节前夕,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局长侯保永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忙申报增建邓州市构林变电站及邓州市高集二期增容农网改造工程,在郑州市农业路某饭店及河南省发改委某足疗店,先后两次送给徐强现金共计2万元。15.2008年10月份,河南省西峡县电业局局长吴立中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西峡县新农村电气化县顺利验收,在西峡县灌河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6.2009年10月份,河南省新野县电业局局长马勇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新野县新农村电气化县顺利验收,在新野县东方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1万元。17.2010年底及2011年春节前夕,河南省桐柏县电业局局长姜某为寻求被告人徐强帮助该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顺利验收,在桐柏县梅园宾馆及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小区门口,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徐强现金共计1万元。18、2012年底,郑州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强为其公司在电气销售、安装等业务中给予的协调和帮助,在被告人装修郑州市西经开发区忆江南小区房屋时,为徐强垫付装修款15.4万元。2015年10月,被告人徐强得知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徐某公司的经济问题时,将15.4万元退还给徐某的丈夫王某1。综上,被告人徐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现金、购物卡、加油卡合计103.9万元、价值25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及一辆价值41.6万元的奥迪轿车,以上犯罪事实中的1-17起系被告人徐强到案后主动交代。案发后,被告人徐强的亲属周某1处主动将涉案的赃款88.5万元退缴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徐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齐登民、孙子文、崔某、周某1、逯红军、王某2、姜某、李某、程某、胡某、常某、徐某、周某2、王某1等人的证言;3、农网改造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资料、收到条、长垣县供电公司财务记账账证、报销审批表、定额发票、结算票据、郑州伊海电气设备公司与新野电业局发生业务情况相关财务凭证、郑州伊海电气设备公司与驻马店供电公司发生业务情况相关银行凭证、财务凭证等;4、身份证明、任职手续、财务报销凭证、河南省发改委批复文件、河南省纪委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经查,2014年12月10日,河南省纪委信访室、省信访局收到“关于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处调研员徐强涉嫌收受贿赂”的举报材料,省发改委纪检组于2015年7月20日成立调查组进行初核。经过调查发现徐强及其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并涉嫌收受郑州市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某15.4万元人民币贿赂。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11月24日开始对徐强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在省纪委调查期间徐强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问题,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于2016年7月26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证明纪委已经先掌握了被告人徐强涉嫌收受郑州市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某15.4万元人民币装修款,被告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本案被告人徐强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条件,其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徐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齐登民花费41.6万元购买奥迪A6轿车交给徐强使用系借用的意见,经查,徐强本人自己有车,且使用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具备归还的条件,但徐强仅仅是电话联系齐登民说要归还,没有归还的实际行为,一直到2015年9月份,基于国家反腐形势和网上举报其经济问题,徐强才将车辆开到新乡归还了齐登民。徐强具有非法占有及受贿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受贿成立。辩护人辩称徐某的装修款不是行贿款而是徐强让其预先垫付,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被告人与徐某之间即没有以装代租的合同,徐某也没有租住徐强房屋的实际行为。二人之间也没有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徐某从2012年开始为徐强房屋装修,期间徐强具备拒绝徐某继续为其装修及归还装修款的条件,但直至该房屋装修结束徐强也没有归还的实际行动。直到2015年10月,徐强得知侦查机关正在调查徐某公司经济问题时,徐强才将15.4万元装修款归还给徐某丈夫王某1。徐强具有非法占有及受贿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受贿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23万元,下余的4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强违法所得103.9万元(已上缴88.50万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及奥迪轿车(车牌号豫A×××××;行驶证登记人付国胜)一辆依法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琪审判员 秦 珂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亦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