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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建华、朱炳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华,朱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朱炳庆,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申请执行人韩建华与被执行人朱炳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