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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青云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972号原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兴,该公司职工。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守亮,村委主任。原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91元,减半收取4550.46元,由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