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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1159659B,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78号。法定代表人:缪琴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784X9,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南楼村。法定代表人:叶熙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236495T,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根泉。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川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青热镀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青公司)、江阴市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5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东青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永川小贷公司借款本息300万元。被执行人华茂公司对东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因被执行人东青公司、华茂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永川小贷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已将东青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江苏神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资产分配款项,对东青公司在本院为被执行人了四案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受偿到1005400元。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青公司、华茂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茂公司名下所有资产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被处置的资产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5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陈红英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