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7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戴子昂与武汉市汇聚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子昂,武汉市汇聚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727号原告:戴子昂,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汇聚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CT-11B。法定代表人岳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子昂诉被告武汉市汇聚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子昂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汇聚金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子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子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及邮寄费40元,共计5,940元由原告戴子昂负担。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尹 劲人民陪审员 胡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