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846号原告李某,男。被告乔某,男。被告邱某,女。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乔某、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款1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5年起向原告借款,2017年2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尚有196000元未归还,第一被告亲笔书写借条,第二被告签字确认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无奈诉至法院。被告乔某、邱某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答辩称其尽快归还借款。本院通过庭审,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2017年8月2日本院依据原告李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陕0528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乔某、邱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为19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96000元,有条据为证,且被告亦承认,故对原告要��二被告偿还本金1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某、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