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84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扣留被执行人任磊工资收入1425元。”补正为“扣留被执行人王锋工资收入1425元。”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