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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84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安启红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6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扣留被执行人任磊工资收入1425元。”补正为“扣留被执行人王锋工资收入1425元。”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