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天颖、张洪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颖,张洪涛,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财保50号申请人:王天颖,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张洪涛,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天桥街。负责人:刘玉才,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天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元的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元的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天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