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尚春杰、赵丽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尚春杰,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尚春杰,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赵丽,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尚春杰、赵丽行政处罚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州卫生计生征(2016)第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7153.3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州卫生计生征(2016)第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