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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重庆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500元,执行费9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