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郝杰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郝杰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472号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1-1)。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杰珍,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杰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郝杰珍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大光人民陪审员 张正凤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