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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园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园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园,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肄业,泥瓦匠,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1时43分许,应城市居民程某和其母黄某在应城市大智路邮政储���银行ATM机上取款后忘记退卡即离开。随后来取款的被告人陈园操作该机时,发现了程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且ATM机上显示为“查询、存款、取款”的操作界面,被告人陈园查询到该卡内有人民币12500余元后,遂分多次将卡里的人民币12500元取出占为已有,随后离开。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陈园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园将人民币12500元退还给程某,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园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应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陈园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园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园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其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应城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园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陈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审 判 员  桂映清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