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文科行与杨永祥、杨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科,杨永祥,杨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科。被执行人:杨永祥。被执行人:杨保玉。申请执行人马文科行与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8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文科行案件款75756.78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858元,案件执行费1036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7日在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家中进行调查,家中房屋有自建房三间,但无法变现,无其他财产。申请人马文科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文科行发现被执行人杨永祥、杨保玉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