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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莉萍与被告岳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萍,岳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319号原告:杨莉萍,女,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岳晨洁,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萍诉被告岳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岳晨洁无法联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莉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莉萍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