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莉萍与被告岳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萍,岳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319号原告:杨莉萍,女,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岳晨洁,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萍诉被告岳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岳晨洁无法联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莉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莉萍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