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祖儿与胡金杰、方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儿,胡金杰,方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祖儿,女,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金杰,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方庆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杨祖儿与被执行人胡金杰、方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354.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庆华已履行完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金杰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金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胡金杰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胡金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金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5560.27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金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