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接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接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接会,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抚州市。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由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接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1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接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均在抚州市东乡区虎圩乡陈桥村花园组承包了农田,分别搞苗木种植与水稻种植。2016年6月初被告人吴接会的禾苗开始枯黄,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均认为禾苗的枯黄与杨某苗圃的鸡粪外流有关。2016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在虎圩乡陈桥村委会办公楼对面的泡粉店相遇,谈及赔偿一事。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打架,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接会用右膝盖顶被害人杨某的左肋部,致被害人杨某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接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接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被告人吴接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均在抚州市东乡区虎圩乡陈桥村花园组承包了农田,分别用于苗木种植与水稻种植。2016年6月初,被告人吴接会的禾苗出现枯黄现象,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均认为禾苗的枯黄与杨某苗圃的鸡粪外流有关。2016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在虎圩乡陈桥村委会办公楼对面的泡粉店相遇,谈及赔偿一事。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架,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接会的右膝盖顶到被害人杨某的左肋部,致被害人杨某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他从家里出来看到杨某与吴接会抱在一起,当时两个人都倒在一辆摩托车上,他就过去把二人劝开,过了一会儿,杨某与吴接会互相用手推打对方,打了大概一分钟,他就又过去劝开了。只有杨某与吴接会两个人对打,都是用手脚打。2、证人揭志辉的证言证实,他是虎圩乡陈桥村村委会主任。杨某与吴接会打架时他没有在场,后来打完架他才去调解问题。他大概8月30分左右赶到现场,杨某与吴接会已经打完了。当时他看到杨某一边太阳穴部位肿了,旁边的眼角流血了。杨某还对他说一边肋下被吴接会打到了感觉有点痛,吴接会的脖子下面有抓痕。据他了解二人打架是用手脚打的。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她当时骑车回家,到了邹某1门口,看到邹某1正在给两个人劝架,当时两个打架的人已经被邹某1劝开了。两个人她只认识吴接会,另外一个不认识。当时她看到吴接会脖子下面有抓痕。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早上,他和吴接辉发生打架。他左边有两根肋骨骨折,左太阳穴部位被打肿了,右脚膝盖有外伤。他和吴接辉(会)的父亲吴友源当时双方都认为是他苗木地的鸡粪水冲到吴接会田里影响禾苗生长,他就与吴友源达成初步协议等水稻收割了看产量收成损失情况再来商量赔偿问题。昨天吴接辉找到他要他当场赔偿,不赔偿死不让他走,之后强行拿他电动三轮车钥匙,所以发生争执打架的。吴接会过来把他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抢走了,他就过去准备抢回来,但是没有抢到,他抓住吴接辉胸前的衣服要吴接辉还钥匙给他,吴接辉就一拳打在他左太阳穴部位,他当时就被打得跪在地上,爬起来之后他就去拉扯吴接辉,一边拉扯一边用手打吴接辉,吴接辉就也用手脚对他进行殴打,当时他头有点晕,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楚了,只知道两个人用手脚打来打去,后来被人劝开了。吴接辉脖子下面有抓痕,其他地方不清楚。当时有活明的老婆、建辉两口子在场。他的伤都是吴接辉一个人殴打造成的。他还有一部手机在打架过程中摔坏了。5、常住人口信息和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接会犯罪时系成年人,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6、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于2016年7月1日接杨某报案,于同年7月7日立案侦查。7、抓捕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接会于2016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8、申请书和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吴接会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0、被告人吴接会的供述证实,当时有邹某1两口子、邹某2的老婆淑绿在场。他是因为靠近杨某苗圃的几块农田禾苗枯黄赔偿一事,谈的时候引发打架。他们打架都是用手打的。他先拨杨某的电动车钥匙,杨某就过来抓住他胸前的衣服,并用拳头打他,他就用右拳在杨某的太阳穴下面打了一拳,之后杨某又过来抓他头发并掐他脖子把他挤在摩托车上,他就用右手扶住摩托车,左手去扳开杨某掐他脖子的手,之后杨某并用拳头打在他的左肩膀上,他就用右拳在杨某的右眼角打了一拳,杨某就被他这拳打得右脚膝盖跪在他摩托车旁边,他在杨某的左眼角和左太阳穴下面各打了一拳。杨某跪在地上之后,爬起来向他冲过来,用右腿向他踢过来,他就向杨某的左边转身并抬起右膝盖顶在杨某左肋部位。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接会因发生口角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接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接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吴接会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的适宜对被告人吴接会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会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接会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吴接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接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