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3981都晓飞与南通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晓飞,南通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981号原告:都晓飞,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顾宇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都晓飞与被告南通市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都晓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晓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都晓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