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788号原告:袁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