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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788号原告:袁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