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8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磊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屏阳路由东往西行驶到开阳路交叉口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随即民警将张磊带到新密市公安局,由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张磊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91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磊于2017年6月21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磊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磊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磊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建东书 记 员 闫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