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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国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向亚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国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8046605H。法定代表人周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亚明,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国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亚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向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亚明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