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现住延寿县加信镇。
被执行人:宋有涛,住延寿县青川乡。
被执行人:王志远,住延寿县青川乡。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有涛、王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未履行的债务并给付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跃雷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