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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廖余金与冯绍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余金,冯绍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008号原告:廖余金,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冯绍锡,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廖余金与被告冯绍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廖余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余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余金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