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廖余金与冯绍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余金,冯绍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008号原告:廖余金,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冯绍锡,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廖余金与被告冯绍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廖余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余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余金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