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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辰溪县人民医院与罗继红、钟广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继红,钟广楚,辰溪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继红,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化好(一般代理),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广楚,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891A。法定代表人阳建萍,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玲(一般代理),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罗继红、钟广楚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调查询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12月29日下午7点20份许,被告罗继红在辰溪县游家坳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辰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罗继红交纳部分医疗费用后,未能继续交纳治疗所需费用,原告拒绝对其治疗,双方产生纠纷,后经协商,被告罗继红提出继续治疗申请代理人钟广楚作担保,钟广楚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待罗继红交通肇事案件结束或先予执行后就一次性付清辰溪县人民医院医药费,否则被告罗继红所欠原告费用由其清偿。被告罗继红住院共产生医药费185386.85元,扣除已交纳38000元,被告尚欠147386.85元未付。罗继红交通肇事案件已审结,未先予执行。且被告罗继红亦康复出院,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医药费147386.85元。二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审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罗继红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罗继红接受原告的医疗服务后,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被告未能依约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以支付。该案中被告钟广楚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罗继红所欠医药费147386.8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罗继红追偿,对被告钟广楚以另一案执结后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辩称,不予采纳。该案系被告罗继红欠付医药费,且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继红支付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47386.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钟广楚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原告辰溪县人民医院负担1716元,被告罗继红负担800元,被告钟广楚负担1200元。一审宣判后,罗继红和钟广楚均不服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2016)湘122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钟广楚不付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办理此案程序违法。因为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上诉人罗继红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违背了审判程序。2、上诉人钟广楚与辰溪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担保书属于保证合同;3、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此案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辰溪县人民医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本院调查询问时,其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罗继红、钟广楚与被上诉人辰溪县人民医院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判决所列证据及二审调查询问笔录及本院调查取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辰溪县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在上诉人罗继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由此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罗继红入院接受辰溪县人民医院医治过程中,应按约向辰溪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而上诉人钟广楚在罗继红一直未交纳应给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为使罗继红的伤势能继续得到治疗,根据罗继红的申请其出具担保书,愿意为罗继红承担医疗费用的清偿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即担保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审判决罗继红应支付辰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47386.85元,钟广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是恰当的。现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在办理此案中程序违法。经查,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所有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均已签收。本案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罗继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化有及上诉人钟广楚、被上诉人辰溪县人民医院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程序合法。故愿意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一并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上诉人罗继红、钟广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彭湘平审 判 员  王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