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孔叔与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叔,江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772号原告:孔叔女,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江金平,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叔女与被告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叔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叔女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