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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孔叔与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叔,江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772号原告:孔叔女,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江金平,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叔女与被告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叔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叔女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