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孝文、饶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文,饶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文,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饶芝军,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陈孝文与饶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孝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饶芝军归还借款本金885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饶芝军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孝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