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龚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员工宿舍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杨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柏涵,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龚金花,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关于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龚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龚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6年5月21日为43479元,此后违约金以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从2016年5月22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被执行人龚金花负担。因被执行人龚金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龚金花名下有位于清远××××假日半岛××云天××街××号房屋,上述房屋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首查封,并设有抵押权,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故本案对该房屋暂不作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龚金花名下房屋已被本院另案首查封,并设有抵押权,故本案暂不作处理,且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