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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聂凌芳与巩永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凌芳,巩永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336号原告:聂凌芳,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巩永飞,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聂凌芳与巩永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聂凌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凌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聂凌芳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伟     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