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聂凌芳与巩永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凌芳,巩永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336号原告:聂凌芳,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巩永飞,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聂凌芳与巩永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聂凌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凌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聂凌芳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伟 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